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獸醫師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獸醫師公會,英文名稱為(Taipei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謀畜牧獸醫事之發展,協助政府推行動物衛生保健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並提高獸醫界之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單位以台北市行政區為區域會址設於本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2、關於增進動物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之指導。
3、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指導與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4、關於禽畜水產動物野生動物疾病預防及治療之事項。
5、辦理各項與獸醫學術,獸醫業務有關之研討及演講等事項。
6、關於獸醫師(佐)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協助處理事項。
7、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之訂定事項。
8、關於動物衛生保健對政府之建議事項。
9、關於與全國各省(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10、關於與國際獸醫事業團體之聯繫事項。
11、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及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領有獸醫師(佐)證書者,依下列各項規定加入本會為會員。
1、開業會員: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立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負責獸醫師(佐)。
2、執業醫師: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所稱之執業獸醫師(佐)。
3、普通會員:未登記執業之獸醫師(佐)。
4、贊助會員:凡獸醫師(佐)已依法參加本區域外之獸醫師公會,贊同本會宗旨者。
5、榮譽會員:加入本會會齡十年以上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確實不再執行獸醫。
業務者,經理監事會通過,於會員大會頒發榮譽會員證書者。

第七條: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若其已加入為本會會員者,理事會應先給予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給予除名。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通緝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經公立醫院認定精神異常或行為能力不足以執行其業務。
4、受獸醫師法規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5、違反本會公約者。

第八條: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享有本會各項活動參與及會員福利受益諸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除籍: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遵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左列程序處分:第一次催繳: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第二次催繳: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第三次催繳: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三次催繳仍不履行者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給予停權,並提該屆會員大會追認,逾期一年以上未繳者,經存證信函通知後,得由本會訴請法院請求給付。凡被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當選為理事、監事。並不得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復權時應繳清積欠會費,始得復權。申請退會時,須繳清常年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能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理監事缺額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本會理監事選舉於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方式舉行,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任其自擇。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常務理事有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召開會員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之決議。
2、審查理事會處理之事務。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廿一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不得已事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四條:本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榮譽理事長及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被邀請列席各種會議,榮譽理事長應曾任本會理事長。

第廿五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訂定之。

第廿六條:本會事務所得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支薪方式辦理會務,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應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廿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列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卅二條:本會應選派代表參加全國性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代表名額從上級之規定,人選由理監事會在會員中推選之。

第卅三條: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除公假外,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入會費:新台幣2,000元
2、年會費:每年新台幣4,000元,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清。另新入會會員,入會時得視其入會月份,分攤該期常年會費。每年由年度節餘款提撥為會員福利金,每名會員每年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含上級會費及會員福利金)均應提出5%至10%作為會員退撫基金,會員福金及會員退撫基金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其運用辦法另訂之。
3、會員捐助:開業會員依照前例於入會時捐款以充實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用。
4、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收入。
5、廠商捐款。
6、其他什項收入。

第卅五條:會員退會時,其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書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會員應遵守之公約、會籍登記規則及其他各項實施細則另定之。

第卅九條:關於會員執行業務酬金之訂定事項,由理監事會擬定草案,提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時,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四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